新闻编号:1698 新闻来源:香港象棋总会 新闻录入:东萍公司 更新时间:2011-03-14 |
2010至2011年度全港中國象棋團體賽 補 充 規 定 一、比賽時間 每場比賽開賽後逾30分鐘未到場就座者,按棄權論。每隊若無故棄權一場主辦單位將取消其比賽資格,並沒收該隊按金,各隊如欲中途退出比賽,該隊請於最後一場比賽時間內填寫退出競賽書,並交予賽會,該隊按金將於最後一輪比賽發回(即如某隊欲於第六輪比賽後退出,該隊須於第六輪比賽時間內填寫退出競賽書,並交予賽會,該隊按金將於第九輪比賽發回)。 二、棋手記錄 1. 比賽過程中嚴格執行規則中記錄判罰有關條款,棋手須完整地自行記錄雙方棋著,所有賽員均須自行記錄著法,連續漏記四著(兩回合)或以上,經裁判確定後,判違例一次,並須馬上用自己時間補抄,每局違例四次則該局判負。 2. 本次比賽不執行“用時不足5分鐘允許棋手暫緩記錄”的條款。 3. 對局結束雙方須認真覆盤核對記錄,並負責補正。 4. 對局記錄不完整或無法辨認的一方提出“自然限著規則”或雙方待判局面等,裁判不予受理。 三、自然限著 1. 採用自動限步辦法,由第一着開始,凡雙方共走100着仍未有去子記錄者,不論局面如何均作為和局。可由賽員一方提出,經裁判審查,或由裁判審查步數提出判和。在限着內提和方「將軍」最多只計十回合(共20着),超過則為無效步,要扣除。在裁判審查着數時,應按停棋鐘。如審查後發現未達100着,則判提和方「技術犯規」一次,並扣除該賽員剩餘時間五分鐘,如因此超時則判負。如雙方均未提出審核,裁判亦可審核着數判和。 四、待判局面的裁定 1. 對局中出現雙方著法循環反復已達三次或以上,一方棋手要求裁決,稱為待判局面。(雖未有 比賽員提出,若裁判員察覺亦應介入監察。) A. 一方長將時,如再走一循環應立即判負,循環照將著法為有效步數。 B. 雙方均為允許著法或禁止著法,符合”不變作和”的規定,裁判到達後,判定確已循環三 次,裁判應指示如再循環一次即判為和局。 C. 一方為禁止著法, 另一方為允許著法,犯禁方必須變著,若再重復循環一次即判負。 2. 對局中出現雙方著法循環反復三次或以上的局面,棋手可提出要求裁決。裁判員將立即按裁決執行(即裁判員將按有關著法判和或一方判負)。 3. 如循環之首著為“吃子”應予扣除,不計算在“循環反復”之列。 4. 在雙方未超出“循環反復三次”或以上的著法,所有著法均予計算。 5. 如裁判員確認雙方循環反復局面已達三次或以上,即使棋手雙方均未提出裁決要求,裁判員亦有權根據“循環反復三次”的規定進行裁決。 五、競賽辦法 每局基本用時60分鐘,每走一步加20秒。 六、區分名次 同樣根據各隊所得分多少排列名次。場分相等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 【A】 對手總場分 【B】全隊總局分 【C】兩隊對賽勝負 【D】對手總局分 七、賽場須知 為了保證本次比賽順利進行,特別提出以下六條要求,請所有參賽隊的領隊、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及工作人員共同遵守。 1.佩戴證件,保持安靜。 2.賽風端正,公平競爭。 3.尊重對手,服從裁判。 4.禁止吸煙,關閉手機。 5.有序觀棋,不要圍觀。 6.完成賽事,及時退場。 八、違例及技術犯規 比賽過程中嚴格執行規則中違例及技術犯規判罰有關條款,每局棋賽,任何一方違例四次或技術犯規兩次則判負。 賽員如觸犯以下條款,即為違例: 1. 連續漏記四著(兩回合)或以上,經裁判確定後。 2. 用非走子的手按鐘,經裁判確定後。 比賽過程中嚴格執行規則中技術犯規判罰有關條款,每局棋賽,任何一方技術犯規兩次則判負。 賽員如觸犯以下條款,即為技術犯規: 1. 對局時禁止隨意離席或與任何人交談及參考任何資料,亦禁止用棋具或借助紙筆等對局面分析研究。 2. 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擾對方或分散對方注意力,亦禁止一切妨礙比賽正常進行的言行,不得發出擾人神思之聲響或動作(例如:粗言穢語.敲打棋子,點棋盤等)。 3. 賽員不得在比賽進行中閱讀任何書刊。 4. 在對局進行中,不得擅開棋鐘。 5. 提議作和經對方拒絶後,不可連續提出。提出自然限着和棋,經審查不屬實。 6. 任何違反行棋規則著法(如已按棋鐘則馬上判負)。 7. 先按鐘,後行棋(註:須無違反行棋規則著法)。 8. 比賽期間,手機發出接聽電話聲響(如接聽電話馬上判負) 九、比賽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由賽會競賽委員會、裁判組研究決定,另行通知。 競賽委員會、裁判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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