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编号:7751 新闻来源:秋雨夜 新闻录入:东萍公司 更新时间:2016-07-16 |
浙江省第二届体育社团运动会 象棋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 承办单位:温州市体育局、温州市体育总会 协办单位:鹿城区体育事业发展局、温州市象棋协会 二、日期和地点 2016年7月14-16日在温州市东瓯大酒店举行。 三、参赛单位 以省、市、县、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各级协会、俱乐部(须具备法人资格)、行业体协为参赛单位及个人均可参赛。 四、竞赛项目与组别 (一)比赛组别: 1、成年男、女组(1997年12月31日前出生,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分设大众组、行业组、大学生组 2、青年男、女组(1998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出生) 3、少年男、女组: 分设16岁组(2000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出生)、 14岁组(2002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出生)、 12岁组(2004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出生)、 10岁组(200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出生)。 (二)比赛项目 1、大众组:男女混合团体,男子个人、女子个人。 2、行业组:男女混合团体,男子个人、女子个人。 3、大学生组:男女混合团体,男子个人、女子个人。 4、青年组:男女混合团体,男子个人、女子个人。 5、少年组:男子总团体、女子总团体,16、14、12、10岁组男子个人和女子个人。 五、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居住在浙江省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经有资质的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二)运动员以本人二代身份证为依据; (三)全国各省市(含港、澳、台)居民,在浙江省工作一年以上(2015年1月前办理暂住证和人事关系证明); (四)外籍人士在浙江省定居经商一年以上(凭有效证件)。 (五)实施浙江省体育社团运动会会员注册制度,凡参赛者须到所在地体育社团办理注册; (六)会员注册以省、市、县,行业体协、单项体协和俱乐部为单位统一办理,由市、县体总组织实施,报省体总备案,未经会员注册不能参赛。 六、参加办法 各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1名,各组别男、女运动员报名人数不限(不能跨组别参赛)。 七、竞赛办法 (一)比赛规则采用亚象联2008年版《象棋比赛规例》,使用电脑编排。 (二)各组比赛办法均视报名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比赛用时采用基本用时加秒制:每方30分钟基本用时、每走一步加10秒,超时作负。 (四)比赛具体日程另定。 (五)个人名次区分方法根据赛制另定。 (六)团体名次计算办法 各组别团体成绩按队员总分制选取以下最好成绩人数合并计算(不足录取成绩人数的参赛单位不计团体名次): 1、大众组分别选取男子个人最好成绩3人,女子个人最好成绩2人合并计算男女混合团体成绩; 2、行业组分别选取男子个人最好成绩3人,女子个人最好成绩1人合并计算男女混合团体成绩; 3、大学生组分别选取男、女个人最好成绩各1人合并计算男女混合团体成绩; 4、青年组分别选取男、女子个人最好成绩各1人合并计算男女混合团体成绩; 5、少年男子组分别选取16岁组个人最好成绩1人、14、12、10岁组个人最好成绩各2人合并计算男子总团体成绩; 6、少年女子组分别选取16岁组个人最好成绩1人、14、12、10岁组个人最好成绩各2人合并计算女子总团体成绩。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组团体与个人均录取前八名,如参赛的队(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数时,按实际参赛数录取名次;奖励办法另定。 (二)设参赛组织奖、优秀赛区奖,对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裁判员进行表彰;具体评选办法另定。 (三)本次比赛成绩将作为参加2019年在衢州举行的全国第四届智力运动会的组队选拔资格依据(具体实施办法由省非奥项目运动管理中心与省棋类协会另行制定)。 九、报名与报到 (一)各单位和个人于赛前20天,将报名表发送温州市鹿城区体育事业发展局(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联系人:厉晓秋,电话:0577—55599981,传真:0577—55599980,电子邮箱:418527980*qq.com,邮编:325000)。报名后,运动员名单不得更改,不得无故弃权。 (二)各参赛队于赛前一天到指定赛区报到(具体报到日期和地点详见赛区补充通知)。报到时应验交运动员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证件)、有资质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单(含比赛期间及往返比赛途中)复印件。 (三)参赛运动员须交竞赛技术服务费每人60元。 十、裁判与仲裁 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选聘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仲裁委员,承办单位负责选聘裁判员。 十一、其它: (一) 参赛单位(个人)的交通、食宿费用均自理。竞赛组织费用由赛区竞委会解决。 (二)运动员申诉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在本项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提交仲裁委员会,并交纳500元申诉费,经核查作出维持原判或取消原判的决定。如取消原判则退申诉费,仲裁委员会的审定为终审裁决。 十二、本规程解释、修改权属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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