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编号:12579 信息来源:浮生半日闲 信息录入:东萍公司 更新时间:2026-05-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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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报道 | ||
比赛规程 | ||
| 浙江省第三届智力运动会象棋项目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浙江省体育局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浙江省智力运动管理中心 杭州市体育局 中国棋院杭州分院 三、协办单位 浙江省棋类协会 四、比赛时间、地点 (一)比赛时间:2026 年 9 月 5 日至 6 日 (二)比赛地点:智力大厦 4 楼(杭州市萧山区帆影路 150 号) 五、竞赛项目及年龄 (一)成人男子个人赛 (198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者) (二)成人女子个人赛 (198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者) (三)成人混合团体赛 (198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者) (四)中老年混合团体赛 (196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至 198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者) (五)大学生混合团体赛 (各高校应届毕业大学生及在读大学生运动员) (六)全民团体赛 1.第一台:199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者; 2.第二台:198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者; 3.第三台:197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至 198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者; 4.第四台:197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者(该台次为女子)。 六、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按照《浙江省第三届智力运动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二)象棋专业运动员认定:已获得国家级运动健将及以上称号申报资格者。根据总规程要求,专业运动员不得参赛(含省队试训以上运动员)。 七、参赛办法 (一)参加单位 以各设区市、各行业(系统)、有关省(部)属企业为单位组团参赛,可根据项目设置组队参加各项目的比赛,各参赛单位可报领队、教练各 1 名。 1.每支代表队最多可报 23 名棋手参赛(含替补运动员),报到时确认正式参赛队员,取消替补队员名额。 2.各项目报名人数 (1)成人男子个人赛限报 2 人,可报替补队员 1 人。 (2)成人个人赛限报 2 人,可报替补队员 1 人。 (3)成人混合团体各参赛单位限报 1 队 3 人(2 男 1 女),可报替补队员 1 人。团体赛采用定台定人制,女子为第三台; (4)中老年混合团体各参赛单位限报 1 队 3 人(2 男 1 女),可报替补队员 1 人。团体赛采用定台定人制,女子为第三台; (5)大学生混合团体各参赛单位限报 1 队 3 人(2 男 1 女),可报替补队员 1 人;团体赛采用定台定人制,女子为第三台; (6)全民团体各参赛单位限报 1 队 4 人(3 男 1 女),可报替补队员 1 人;团体赛采用定台定人制,女子为第四台。 3.所有参赛选手不得跨组兼项参赛。 (二)报名 1.第一次、第二次报名:根据《浙江省第三届智力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2.第二次报名确定参赛的具体项目(包括小项)不得更改。 3.赛事咨询联系人:范佳明,电话:*0571*28931137* (三)报到与离会 1.各代表队在比赛开始前 1 天报到,比赛结束后 1 天离会。 2.报到时根据《浙江省第三届智力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要求递交相关书面材料及《自愿参赛免责保证书》。 3.技术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技术官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执行中国象棋协会审定的《象棋竞赛规程》(2020),比赛均采用电脑编排。 (二)各组均视报名情况,在第一次报名后确定具体比赛办法。 (三)成人混合团体采用 2 男 1 女混合团体计算。 (四)用时办法:用时采用每方 30 分钟基本用时,每走一步加 10 秒。 (五)未尽事宜将通过竞赛补充规定说明。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按照《浙江省第三届智力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条款执行。 十、裁判员和仲裁 (一)运动会的技术官员(含技术代表、仲裁和裁判员)由浙江省体育局授权浙江省智力运动管理中心选派,不足部分裁判员由承办单位解决。 (二)仲裁 1.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浙江省体育局授权浙江省智力运动管理中心确定选派。 2.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处理申诉案例时,应该遵照规程、规则和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行使本规则赋予的权力。 3.所有申诉必须在比赛结束后 30 分钟内,由领队向裁判长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方需交纳 500 元人民币申诉费,胜诉退回,否则,申诉费不退回。 十一、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工作 按照《浙江省第三届智力运动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十二、参赛费用 各代表团(队)参赛费用按照《浙江省第三届智力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程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十四、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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