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编号:2204 [已锁定] 信息来源: 信息录入:东萍公司 更新时间:2015-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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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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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规程 | |||||||||||||||||||||||||||||||||||||||||||||||||||||||||||
2014年全国象棋锦标赛(团体)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象棋协会 二、承办单位:蚌埠市体育局、蚌埠市棋类运动协会 三、竞赛时间和地点:2014年4月18日至26日在安徽省蚌埠市举行。 四、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和经中国象棋协会审核批准的参赛单位。 五、竞赛项目: 男子组、女子组团体赛。 六、参赛资格: (一)各队参赛棋手须为2014年度注册棋手。 (二)每单位参赛棋手男子4名,女子3名。 (三)参加男女两项团体比赛的单位可报领队、教练各 1人,参加一项比赛的单位可报领队或教练1人。 七、竞赛办法: (一)执行最新《象棋竞赛规则》。 (二)采用电脑积分编排,首轮抽签编对。 (三)男子、女子组均视报名情况,确定比赛轮次。 (四)台次排列:各队原则上按2013年12月31日截止期棋手等级分顺序排列,等级分高者列前,允许等级分差在100分之内的棋手调换台次。报名后台次不得更换,如因特殊情况变更,需经中国象棋协会批准。 (五)比赛用时:每方60分钟基本用时,每走一着加30秒。 (六)补双办法:男、女参赛队为奇数时,由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单位或由承办单位补双。补双单位计成绩不计名次,不参加各奖项的评选。 八、裁判员和仲裁: (一)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遴选裁判长、副裁判长、仲裁及部分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承办单位遴选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竞赛辅助工作,并将裁判员名单报中国象棋协会审核备案。 (二)设仲裁委员会。 (三)抽签工作由大会竞赛组会同裁判长共同主持。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男子组、女子组各录取前六名。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十、报名与报到: (一)各单位须使用统一下发的报名表(报名表附后)一式两份于3月20日前分别寄至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象棋部(地址:北京市天坛东路80号,邮政编码:100061,电话:*010*87559133*、传真:*010*67115732*)和安徽省蚌埠市(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体育路体育中学、邮政编码:233000、联系人:朱萍、联系电话:*181*55285715*、传真:*0552*2040750*)。报名日期以邮戳为准,逾期报名无效。 (二)凡未参加2013年全国象棋锦标赛(团体)的队,报名参赛前15天,需向中国象棋协会交纳报名费500元。汇款方式如下:汇款至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112210189800001747;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崇文支行。请注明团体赛报名费,并注明开具发票单位、邮寄地址及邮编,以便寄送。报到时请出具汇款单证明。 (三)报名表必须加盖体育部门或参赛单位主管部门公章,否则报名无效。 (四)1.请协会选派的裁判长、副裁判长于4月16日报到,仲裁、裁判员于4月17日中午前报到。2.各参赛棋队于4月17日18:00前报到。报到地址:待定。 (五)组委会会议定于4月17日晚20:00召开,请各单位派代表参加,未到会者视为全队弃权。组委会召开时间为报到最后期限。 (六)乘车路线:待定 十一、器材和经费 (一)棋子、棋盘和棋钟须按中国象棋协会器材标准要求备齐,赛前由裁判长确认。 (二)各队费用均自理,全体参赛人员由组委会统一安排食宿,食宿标准每人每天280元,提前报到者和超编人员费用按酒店门市价格收取。 十二、其他 (一)各队须选派优秀棋手、教练员参加由中国象棋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二)参赛人员须出席开、闭幕式。因故不能出席,需经协会批准。 (三)参赛棋手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如未购买,在比赛途中及赛区发生的意外伤害,由参赛者自行负责。 (四)返程车票:各队如需预定返程火车票,请提前30天将返程日期、人数、身份证号、车次、坐席等报组委会,逾期自行解决。联系人:朱萍,电话:*181*55285715*。 (五)日程安排
注:请各队注意订购返程车票、机票的时间。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象棋协会。 2014年2月27日 | |||||||||||||||||||||||||||||||||||||||||||||||||||||||||||
赞助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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