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编号:5 [已锁定] 信息来源:中国象棋协会 信息录入:东萍公司 更新时间:2017-08-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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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奖金 | ||||||||
团体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10万元,第三名:5万元,第四名:3万元,第五名:2万元,第六名: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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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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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规程 | ||||||||
一、主办单位:中国象棋协会、上海七斗星商旅连锁酒店管理公司 二、协办单位:上海市象棋协会 三、承办单位:参赛各主场队 四、参赛时间和地点: 2007年5月22日至联赛结束日,每星期三分别在指定的主场举行。 五、参赛单位: 2006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前10名和2006年全国象棋团体赛男子组前2名的队:广东东莞长安、上海金外滩、北京中加、黑龙江大庆市红岗、厦门港务、浙江球冠、煤矿开滦股份、大连益春堂、江苏金陵人集团、河北金环钢构、中国通信甘肃移动、河南队。 六、竞赛项目: 象棋男子团体赛。 七、 参赛办法: (一) 每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1名,棋手6名(其中允许报女棋手)。每场上场队员4名。 (二) 各队参赛棋手须为中国象棋协会注册棋手。 (三) 参赛棋手在同一竞赛年度内只能代表一个注册单位比赛。 八、 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2007年象棋竞赛规则(试行)》。 (二)比赛采用双循环主客场制。不计算棋手等级分。 (三)比赛用时:红方基本用时80分钟,每走一着加30秒,黑方基本用时40分钟,每走一着加30秒。时间用尽按“超时”判处。 (四)比赛采用临场定台制,参赛双方应在比赛的前一天同时向裁判长递交本队的出场台次名单,同时采用“贴时竞叫制”确定先后手。 (五)先后走及基本用时的确定: 1、主队单数台次和客队双数台次优先选择,即选择红方或黑方及基本用时。选择的基本用时必须在规定基本用时的基础上以5分钟为一档。 2、优先选择的一方选择后,对方可“竞叫”争夺一次,竞叫争夺的条件是比先选择方选择的基本用时少5分钟。竞叫方的选择为双方先后手的最后确定。如竞叫方放弃竞叫,则先选择方的选择为最后确定。 (六)比赛计分办法:比赛每场胜一局得2分,负一局得0分,红方和一局得0分,黑方和一局得2分。得分高者为本场获胜,场分记2分,平者各记1分,负者记0分。 (七)名次计算:场分多者名次列前,场分相同则按以下顺序区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胜局、直胜、全队犯规。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后走胜局。 (八)各队需在赛前一个月确定主场城市,并书面报中国象棋协会。 (九)中国象棋协会对各主场的准备、比赛和宣传等均有明确的要求,请各队参照《竞赛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以保证联赛的有序进行。 (十)需要变更主场城市或本队有2名以上(包括2名)棋手因重大比赛不能出场而需改变竞赛日程时,须于赛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是否予以变更,以中国象棋协会正式批复为准。 (十一)比赛结束后,棋手有义务出席讲棋现场与观众见面并接受记者采访。 九、裁判员、仲裁委员会和赛风赛纪委员会的工作: (一)各主场裁判长由中国象棋协会选派,各主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遴选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担任副裁判长和裁判员工作。 (二)仲裁工作按《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三)赛风赛纪委员会负责处理各赛区、参赛队、裁判人员的赛风赛纪问题,按《赛风赛纪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十、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录取前六名给予奖励。 第一名:15万元 第二名:10万元 第三名:5万元 第四名:3万元 第五名:2万元 第六名:1万元 (二)联赛前10名和2007年全国象棋团体锦标赛男子组前2名获得参加2008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的资格。 (三)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 (四) 评选“优秀主场”,办法另订。 (五)评选“棋手战绩奖”。在联赛中出场次数不低于17局(含17局)的棋手有资格参加该奖项的评选。 (六)评选 “新秀奖”。1984年1月1日后出生的棋手胜率最高者获得此奖项。出场次数不低于17局(含17局)的棋手有资格参加该奖项的评选。 (七)评选“最佳构思奖”,评选办法另定。 (八)评选“积极宣传奖”,评选办法另定。 (九)评选“优秀裁判”,评选办法另定。 (十)评选“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另定。 (十一)评选“优秀工作者”,评选办法另定。 十一、报名: 报名办法另行通知。 十二、器材和经费: (一) 棋子、棋盘和棋钟须严格按照中国象棋协会器材标准准备。 (二)组委会将设立专项资金作为宣传补助费用。该费用的拨付视各队竞赛、宣传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未完成全部竞赛任务的队不享受此款。 (三)报名后或参赛后退出比赛的队,将给予停赛两年(联赛、团体赛和协会主办的杯赛)的处分。 (四)各队在比赛期间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均自理。主场负责大会裁判人员和竞赛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接待工作上,各队要以诚相待,互利互惠,为联赛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五)赛会制比赛期间,各队旅费、食宿费用自理。 十三、请参赛棋手着正式服装参加比赛和出席有关比赛的各项活动。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在中国象棋协会。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日 | ||||||||
赞助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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